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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斌峰
指定辯護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張文淵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斌峰、張文淵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洪彬峰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被告張文淵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6年3月15日裁定自106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一次。
茲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尚有證人洪志明尚未經交互詰問,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6年5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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