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金訴,11,2017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宇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鐘登科律師
羅偉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81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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