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附民,233,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李孟儒
被 告 巫秋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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