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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 告 洪嘉禧
被 告 顏麗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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