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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吳明俊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古元誠
上列被告因刑事傷害等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古元誠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吳明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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