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6號
原 告 陳美曄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曾學立律師
被 告 張庭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0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