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附民,511,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黃宏立
被 告 蕭博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1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