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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30號
原 告 胡尹齡
被 告 趙若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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