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陳佑茹
被 告 陳玲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字第97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到職新技美髮美容機構,任職美容部的美容師,被告與原告係服務於臺中市新技美髮美容之主管與下屬同事關係,被告為原告在新技美容部向上店之店長,被告疑利用店長職權於104年5月10日公開向新技美髮美容同事造謠稱:「陳佑茹按斷客人肋骨」,造謠不只1次,復於104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求證,被告在新技美髮美容同事(陳美儒、簡郁慈、葉育如)及公司michelle經理面前說:「我沒有說佑茹按摩時把客人肋骨按斷,是把客人肋骨按受傷」,被告並無任何證據可證明原告按斷或按傷客人肋骨,新技美髮美容同事也向原告求證按斷客人肋骨是否屬實,此事造成他人彼此相互間之耳語與異樣眼光,造成原告名譽遭受損害,身心嚴重受創。
被告對原告所為犯行詳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調字第124號起訴書所載。
原告為領有中華民國丙級美容技術士證照,以其技能謀生,新技美髮美容在全省皆有連鎖店,已達上百家,員工達數百人,在業界頗有名氣,而被告對原告不實誹謗,已影響原告在求職工作職場上名譽嚴重受損,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案所賠償費金額概算如下:新臺幣(下同)80萬元,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工作薪資補償1年60萬、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共計80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回復原告受損名譽。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陳述及聲明,惟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有何誹謗原告之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9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是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