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19號
原 告 張菊芬
被 告 林慧芳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2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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