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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39號
原 告 王宏森
被 告 張緻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張緻南因殺人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524號),經原告王宏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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