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附民,661,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61號
原 告 魏秋桂
被 告 戴宏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3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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