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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原 告 溫育增
被 告 吳佩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8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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