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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
原 告 黃大順
被 告 鍾隆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 年度訴緝字第25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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