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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74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方面補充員警職務報告、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臺中市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各1 份、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表2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劉文坤係一成年人,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7毫克,其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並因而發生車禍事故而為警攔檢查獲,及其係第2 次因酒後駕車違背安全駕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潘奕誠達成和解,有交通事故和解書1 份附卷可參,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政股
106年度偵字第2746號
被 告 劉文坤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坤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投交簡字第3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05 年10月17日下午3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6 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其所經營之「群益車行」內,飲用啤酒及威士忌酒後,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晚間6 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7058-J6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6 時57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屯區太順路與樹孝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與潘奕誠所駕駛之牌照號碼AKP-8811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潘奕誠未受傷)。
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7 時44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劉文坤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7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潘奕誠於警詢、偵詢時證述明確,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及現場照片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賢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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