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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凱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凱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莊凱翔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凌晨 4時45 分 」應補充更正為「莊凱翔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凌晨4 時45 分 至同日4 時50分許」、第3 至4 行「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與大墩路交岔口後」應更正為「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南路與大墩路交岔口後」。
㈡證據部分增列「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莊凱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暨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駕車上路,所為實有不該;
惟本件幸未發生實害,且斟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裁罰基準,最低罰鍰金額為新臺幣2 萬9 千元,本罪之法定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 月),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職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速偵卷第14 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802號
被 告 莊凱翔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段0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凱翔於民國106年5月8日凌晨4時45分,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0號8樓居所飲用水果啤酒後,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5時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與大墩路交岔口處,因交通違規(未開啟大燈)為警攔查後,發覺莊凱翔滿身酒味,遂於該日凌晨5時8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凱翔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舒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思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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