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江仁
被 告 丁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交簡字第9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