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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崇閔
被 告 王峻徽
兼法定代理人 王證傑
黃亭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簡字第33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王證結」應更正為「王證傑」。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王證結」係誤寫,應更正為「王證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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