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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當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029號、第8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當富犯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㈠至㈡「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林當富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林當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凌晨3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下稱旱溪東路全家超商)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該店陳列架上販賣之星城遊戲光碟片5片〈每片價值新臺幣(下同)49元〉、老子有錢遊戲光碟片6片(其中1片價值49元,其餘5片每片價值99元),總共11片(價值總計789元),得手後,將之藏置在外套內側口袋內攜離現場。
㈡林當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6年1月7日晚間7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下稱仁化路全家超商)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該店陳列架上販賣之智冠鑽石角子遊戲商品包1包、網銀奧丁之怒遊戲商品包1包、網銀HD惡魔之怒遊戲商品包3包,總共5包(每包價值49元,總計245元),得手後,將之藏置在所穿之外套內攜離現場。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霧峰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當富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被害人旱溪東路全家超商之店員陳仲康、證人即被害人仁化路全家超商之店長廖庭鴻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證,並有職務報告、店內外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路口監視錄影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被害人旱溪東路全家超商、仁化路全家超商店內之商品,損及被害人旱溪東路全家超商、仁化路全家超商之財產權益,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2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所得星城遊戲光碟片5片、老子有錢遊戲光碟片6片,均未扣案,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旱溪東路全家超商,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項下,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所得智冠鑽石角子遊戲商品包1包、網銀奧丁之怒遊戲商品包1包、網銀HD惡魔之怒遊戲商品包3包,均未扣案,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仁化路全家超商,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項下,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而以上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6款、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編│犯罪事實│罪刑 │沒收 │
│號│ │ │ │
├─┼────┼──────────┼─────────────┤
│㈠│犯罪事實│林當富犯竊盜罪,處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遊戲光│
│ │一、㈠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碟片伍片、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片陸片,均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壹日。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㈡│犯罪事實│林當富犯竊盜罪,處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智冠鑽石角│
│ │一、㈡ │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子遊戲商品包壹包、網銀奧丁│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之怒遊戲商品包壹包、網銀HD│
│ │ │壹日。 │惡魔之怒遊戲商品包參包,均│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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