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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楊淑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楊淑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美工刀片壹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美工刀」應更正為「美工刀片」,犯罪事實一、末行之後,應補充記載「並扣得張楊淑蘭所有供毀損用之美工刀片1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楊淑蘭5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無故持刀片破壞被害人所管領之衣物,致使毀損失其效用,其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又被告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係因告訴人公司制度使然,兼衡其無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尚佳,暨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參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053號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陳家庭經濟小康、罹犯憂鬱症(見偵卷第7-8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至扣案之美工刀片1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本件毀棄損壞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供述明確(見偵卷第8頁、第41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馨股
106年度偵字第4446號
被 告 張楊淑蘭 女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楊淑蘭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中友百貨公司之優衣庫專櫃內,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美工刀割損林意傑所保管陳列在衣架上之外套13件,總值新臺幣3 萬9370元,致該外套破損,而不堪使用。
嗣林意傑發覺其專櫃衣服遭毀損,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發覺係遭1 名手推嬰兒車婦人所為,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而查獲。
二、案經林意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楊淑蘭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意傑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 張、現場照片26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員警職務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毀損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被告如附表所示5次毀損犯行,犯意各別,為數罪,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翠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尚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時間 │件數、單價 │
│ │ │ │
├───┼───────┼──────┤
│ 1 │105年12月30日 │單價4990元1 │
│ │下午4時 │件 │
├───┼───────┼──────┤
│ 2 │106年1月5日晚 │單價3990元1 │
│ │間6時 │件 │
├───┼───────┼──────┤
│ 3 │106年1月6日下 │單價2490元2 │
│ │午4時許 │件 │
├───┼───────┼──────┤
│ 4 │106年1月7日上 │單價1490元2 │
│ │午10時 │件、單價4990│
│ │ │元2件、單價 │
│ │ │2490元3件 │
├───┼───────┼──────┤
│ 5 │106年1月8日下 │單價2490元2 │
│ │午4時30分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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