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中簡,1063,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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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7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家豪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下午3 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鄭志洪管理之3C產品賣場內,見附表所列之物置於販售架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附表所列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755 元),得手後,將上開等物包裝盒拆卸,再將內容之商品藏物放在其身著之長褲褲頭,因其上開竊盜過程均為任職於該賣場之人員鄭志洪透過監視錄影器畫面查看發覺,遂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遭竊之商品(均已發還鄭志洪領回),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志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豪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志洪於警詢時指述之主要情節相符,並有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蒐證照片5 張、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翻拍照片2 張及監視錄影器畫面光碟1 張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 頁、第6 至10頁、第16至19頁、偵卷第15頁),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思以正常管道獲取利益,貪小便宜,恣意行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行竊所用之手段尚屬平和,被告本案所竊取之附表所列之物,並已歸還告訴人,以及被告自稱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條第5項則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經查,本案被告竊得之附表所列之物,均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備註      │
│    │              │    │    │          │
├──┼───────┼──┼──┼─────┤
│ 1  │3.5mm耳機立體 │ 條 │ 1  │          │
│    │延長線(3米) │    │    │          │
├──┼───────┼──┼──┼─────┤
│ 2  │螺絲起子6支組 │ 盒 │ 1  │          │
├──┼───────┼──┼──┼─────┤
│ 3  │C-MART牌螺絲起│ 支 │ 1  │          │
│    │子            │    │    │          │
├──┼───────┼──┼──┼─────┤
│ 4  │摺疊六角板手大│ 把 │ 1  │          │
│    │組            │    │    │          │
├──┼───────┼──┼──┼─────┤
│ 5  │90度3.5mm耳機 │ 條 │ 2  │          │
│    │立體延長線(  │    │    │          │
│    │15cm)        │    │    │          │
├──┼───────┼──┼──┼─────┤
│ 6  │3.5mm耳機延長 │ 條 │ 2  │紫色1條   │
│    │線            │    │    │粉色1條   │
├──┼───────┼──┼──┼─────┤
│ 7  │音響電源線    │ 條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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