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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泓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泓諭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5年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間止,先後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而為,罪名相同,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
爰審酌被告利用網際網路連接至運動簽賭網站之方式賭博財物,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危害社會秩序,應予非難,並衡酌其賭博期間非短、金額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5386號
被 告 吳泓諭 男 35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9 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泓諭於民國105 年間,透過網路廣告而知悉網址為http://www.ts777.net 之「九州娛樂城」運動賭博網站後,便接續基於賭博之犯意,自105 年間某日起至106 年1 月間止,在臺中市○區○○○街00號9樓之5之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接至前開網站,並登錄帳號及密碼後,以美國職業籃球、棒球、足球等運動比賽輸贏為簽賭標的,每注金額至少新臺幣100 元,凡押中者,即可依前開網站預設賠率表計算之彩金,未押中者,所繳之賭金歸前開網站所有,前開網站並提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吳泓諭匯入儲值賭資,再以不同之人頭帳戶,轉帳給付彩金予吳泓諭。
嗣經警調閱吳泓諭申請開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發現有數筆不詳項流入上揭玉山銀行帳戶內,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泓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認不諱,並有九州娛樂城網站網頁截圖照片共9 張、上揭玉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泓諭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
被告自105 年間某日起至106 年1 月間止,反覆以登入前開網站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係屬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持續實行同一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出於同一賭博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元鉅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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