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中簡,913,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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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年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驗餘淨重貳點零陸壹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毛重約2.37公克)」之記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37公克,驗餘淨重2.0610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是核被告陳瑞年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國民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以供自己施用為目的,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所為實不可取,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鐵工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情況 (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061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105110046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另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攜帶之功能,因與毒品接觸、摩擦,無論依何種鑑定方式分離,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殘留毒品,難以完全析離,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俱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

至員警於上揭時地同時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2支,被告雖供認係其所有,惟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自無從於本案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270號
被 告 陳瑞年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瑞年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間某日許,在臺中市光復路「巨星遊藝場」內,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代價,向綽號「阿強」之年籍姓名不詳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約2.37公克)。
並自斯時起持有之。
嗣於105年11月21日晚間8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為警攔停查獲,並於陳瑞年身上當場扣得上開毒品及玻璃球管吸食器2支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瑞年坦認屬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
且被告陳瑞年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約2.37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1100460號鑑驗書在卷可證。
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2.0610公克、105年度安保字第1475號),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郭靜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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