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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當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072、5409、6436、6811、7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當富犯如附表編號㈠至㈦「主文(含主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㈠至㈦「主文(含主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㈦「犯罪所得」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當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時間」,至如附表所示「地點」,趁各該便利商店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被害人」及「犯罪所得」欄所示各該被害人所持有管領分別陳列在貨架上之遊戲光碟組,得手後旋將之藏放在其所穿著衣物內,未經結帳即逕自離去,並將前揭遊戲光碟組所附遊戲光碟片序號登入使用後,即將之任意丟棄。
嗣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發覺商品短少,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第三分局、第一分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當富於警詢及偵詢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072號偵查卷宗(下稱5072號偵卷)第12-13、2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409號偵查卷宗(下稱5409號偵卷)第13-14、35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436號偵查卷宗(下稱6436號偵卷)第15-18、3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811號偵查卷宗(下稱6811號偵卷)第16-19、4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94號偵查卷宗(下稱7294號偵卷)第17-20、42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陳昱安部分:見5072號偵卷第14頁;
陳春盛部分:見5072號偵卷第15頁;
張美碧部分:見5409號偵卷第15-16頁;
林偉民部分:見6436號偵卷第19-21頁;
吳宜紋部分:見6811號偵卷第20-21頁;
胡意杰部分:見7294號偵卷第14-16頁),且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1紙、如附表編號㈠所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5張、如附表編號㈡所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職務報告1紙、如附表編號㈢所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16張、職務報告1紙、如附表編號㈣所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9張、職務報告1紙、如附表編號㈤所涉現場位置圖1張、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9張、職務報告書1紙、如附表編號㈥所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8張、如附表編號㈦所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9張、胡意杰手寫遭竊物品明細2紙在卷可稽(見5072號偵卷第11、17-18、18-19、23頁、5409號偵卷第12、22-29頁、643 6號偵卷第14、23-25頁、6811號偵卷第15、22、22-26頁、7 294號偵卷第13、22-25、26-30、33-34頁),足認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當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為7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方式賺取所需財物,多次竊取他人物品,欠缺法治觀念,被告所為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然漠視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甚為惡劣,衡以被告各次所竊得財物價值,徵顯各該竊盜犯罪情節之輕重;
又被告過去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見本院卷第5-13頁,此部分前科未構成累犯),素行不良;
考量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惟未能與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達成和解,積極彌補其等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5072號偵卷第12、2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㈠被告所犯上揭7次竊盜犯行,分別竊取如附表編號㈠至㈦「被害人」與「犯罪所得」欄所示各該被害人所管領持有遊戲光碟組等情,業為被告所自承(見5072偵卷第12-13、29頁、5409偵卷第13-14、35頁、6436偵卷第15-18、37頁、6811偵卷第16-19、41頁、7294偵卷第17-20、42頁),核屬被告因本案各次竊盜犯罪所得財物,又該等財物業遭被告任意丟棄,迄未實際歸還被害人,亦經被告供承明確(見5072偵卷第13頁反面、29頁反面、5409偵卷第13頁反面、35頁反面、6436偵卷第17、37頁反面、6811偵卷第18、41頁反面、7294偵卷第19、42頁反面),是就如附表編號㈠至㈦「犯罪所得」欄所示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依增訂之現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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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時間 │地點 │犯罪所得 │主文(含主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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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陳昱安│民國105年12 │臺中市太平區│遊戲光碟組│林當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
│ │ │月14日7時23 │東村路與東村│5組【市價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分許 │三街交岔路口│新臺幣(下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附近某全家便│同)245元】│案如附表編號㈠「犯罪所得│
│ │ │ │利商店 │ │」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㈡ │陳春盛│105年12月17 │臺中市太平區│遊戲光碟組│林當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
│ │ │日11時30分許│建興路與成功│17組(市價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東路交岔路口│833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附近某全家便│ │案如附表編號㈡「犯罪所得│
│ │ │ │利商店 │ │」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㈢ │張美碧│106年1月18日│臺中市太平區│遊戲光碟組│林當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
│ │ │19時18分許 │光興路1632號│20組(含星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統一便利商店│城HD富貴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利包10組、│案如附表編號㈢「犯罪所得│
│ │ │ │ │星城HD巨石│」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
│ │ │ │ │傳說包6組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老子有錢│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軍百勝包│ │
│ │ │ │ │2組、至尊 │ │
│ │ │ │ │娛樂城三太│ │
│ │ │ │ │子鬥陣包2 │ │
│ │ │ │ │組,市價共│ │
│ │ │ │ │1,596元) │ │
├──┼───┼──────┼──────┼─────┼────────────┤
│㈣ │林偉民│106年1月13日│臺中市東區富│老子有錢遊│林當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
│ │ │5時21分許 │台東街72號全│戲光碟組10│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家便利商店 │組(市價共4│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90元) │案如附表編號㈣「犯罪所得│
│ │ │ │ │ │」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㈤ │吳宜紋│106年1月16日│臺中市西區民│老子有錢遊│林當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
│ │ │12時5分許 │權路189號全 │戲光碟組4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家便利商店 │組(市價共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96元) │案如附表編號㈤「犯罪所得│
│ │ │ │ │ │」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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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胡意杰│105年11月27 │臺中市霧峰區│老子有錢遊│林當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
│ │ │日22時41分許│吉峰東路74號│戲光碟組10│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統一便利商店│組(含將軍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百勝包6組 │案如附表編號㈥「犯罪所得│
│ │ │ │ │、老子福星│」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
│ │ │ │ │包4組、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價共890元)│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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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胡意杰│106年1月19日│臺中市霧峰區│星城遊戲光│林當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
│ │ │20時31分許 │吉峰東路74號│碟組16組(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統一便利商店│含HD富貴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 │利包10組、│案如附表編號㈦「犯罪所得│
│ │ │ │ │HD巨石傳說│」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
│ │ │ │ │包6組、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價共1,300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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