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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曾秀暖
被 告 吳國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中簡字第35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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