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中簡附民,24,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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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賴昆佑
被 告 吳楨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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