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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令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與告訴人陳海珍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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