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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淵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許良安於宣判前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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