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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泓文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盧泓文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以106 年度交訴字第284 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許浚彬、戴玲英業已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故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有不得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該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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