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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黃書韋
被 告 郭安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原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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