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原附民,29,2019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王榮燦
送達代收人 蘇秀惠
被 告 王子綸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徐嘉榮



楊雅婷



巫芷如



米灝玄(原名米雪晴)




周冠廷


廖竣宏


張成偉


上列被告等人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原訴字第115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