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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送驗毛重5.6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孟和於民國105年2月9日1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150巷口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送驗毛重5.6公克),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4月18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2小包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9日1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150巷口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查扣第二級毒品2小包(送驗毛重5.6公克),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4月18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又扣案之透明結晶2小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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