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偉
潘芳銘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1657、1658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二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21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4月17日確定,106年4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鐵橇、梅花開口扳手、鐵鎚等物(如103年大型保字第10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本件聲請人就103年度偵字第18229號卷第12頁103年度大型保字第10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所示犯罪工具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一 │鐵撬 │一支 │
├──┼────────┼───────────┤
│二 │梅花開口扳手 │五支 │
├──┼────────┼───────────┤
│三 │鐵鎚 │二支 │
├──┼────────┼───────────┤
│四 │T字扳手 │二支 │
├──┼────────┼───────────┤
│五 │梅花扳手 │二支 │
├──┼────────┼───────────┤
│六 │一字起子 │一支 │
├──┼────────┼───────────┤
│七 │十字起子 │一支 │
├──┼────────┼───────────┤
│八 │套桶扳手 │一組 │
├──┼────────┼───────────┤
│九 │C型夾 │一個 │
├──┼────────┼───────────┤
│十 │切割器 │一組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