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審交附民,3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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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洪政男
洪慧如
洪珮真
洪雅婷
謝添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陳鴻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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