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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慶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伍慶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晚上某時至翌日27日清晨0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4 樓5507室飲酒後鬧事,砸毀屋內物品並造成同居女友莊雅柔女兒楊桂蓮受傷,經在場女友莊雅柔打電話報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即告訴人楊建偉因巡邏勤務獲派前往處理,員警楊建偉身穿警察制服並已告知伍慶龍渠等為執行公務之員警,然伍慶龍竟基於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公然侮辱、毀損、妨害公務等犯意,徒手朝員警楊建偉頭部揮拳,並將楊建偉眼鏡打落,致鏡片毀損而不堪使用,並持續徒手攻擊並衝撞員警,並持續以言語「你警察喔,林北關過十年了喔,幹你娘,你給我試看看,你警察啥小啦。」
等語,以上開之方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並當場侮辱並毀損員警楊建偉之眼鏡,嗣伍慶龍仍為支援員警所制伏及逮捕,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6 年4 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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