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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鳳斌
被 告 陳岳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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