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易,199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啓宗
趙修明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725號),本院認公然侮辱及傷害罪部分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中中簡字第856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然侮辱及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趙啓宗、趙修明2 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21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因停車問題而與告訴人柳加彥發生口角爭執,被告趙修明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臺語「幹你娘雞掰」之穢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柳加彥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被告趙啓宗則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先以臺語「幹你娘雞掰」之穢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再出拳毆打告訴人之頭部,造成告訴人受有左側頭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趙修明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趙啓宗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趙修明因公然侮辱案件,被告趙啓宗因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趙修明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趙啓宗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2人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