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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修
具 保 人 李莊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莊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承修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因通緝到案由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經具保人李莊智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偵緝卷第17頁、第22-25頁)。
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第15-17頁、第19-20頁反面)。
且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到案,復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等情,分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06年5月4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本院拘票、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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