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易,918,2017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以105年度易字第918號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以105年度易字第91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乙節,惟依被告供述及相關事證,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間恐有歧異,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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