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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晉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晉榮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晉榮前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起予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曾犯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刑及宣告強工作後,甫於105 年4 月11日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即106 年2 月8 日下午5 時5 分,再為本案之加重竊盜之犯行,其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竊得之現金及物品價值甚高,本院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之虞。
且被告為警方及被害人查獲時,有逃離現場之情形;
另依被告曾另案多次經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認為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恩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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