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智簡,5,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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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治江
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12009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治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治江明知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商標,分別係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公司)、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經核准指定使用於如附件一、二「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且各該註冊商標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各該商標權人所生產、授權製造使用如附件一、二所示商標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甚廣,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前揭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上開商品而販賣。

詎徐治江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明知其自民國102年某月起,透過大陸地區不詳廠商,以每件新臺幣(下同)90元至300元不等之價格,購得之電池、充電座、充電線、車充及耳機等商品,均係未經上開各該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製造之仿冒商標商品,仍旋即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居所,利用電腦設備上網,以其申辦之「zcphone456」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在其向露天拍賣網站申請開設之網路賣場中,以每件150元至690元不等之價格,刊登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用以供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

嗣於103年間,曾子容(違反商標法部分,由本院另行判處罪刑在案)向徐治江進貨仿冒如附件一所示商標之電池1批,並在網路上販售,經民眾檢舉後,為警查獲曾子容,並經警於104年12月16日上午11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徐治江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與本案無關之二手電池100件及一般電池2件,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治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曾子容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在卷。

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商標權人三星公司委任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權人宏達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之會員帳號、IP登錄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附卷可稽。

復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佐。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自102年某月起至104年12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所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商標權人宏達公司及三星公司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竟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嚴重損害商標所表彰之功能,影響上開各該商標權人之權利,其行為殊不足取。

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之犯罪後態度,並已與商標權人三星公司、宏達公司達成和解,有商標權人三星公司之和解書、商標權人宏達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參。

兼衡以被告自陳具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臨時工,日薪1000元、須獨力扶養高齡90多歲之父親、3名仍在就學之子女、為低收入戶(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462號卷第11頁所附臺中市大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商標權人宏達公司、三星公司達成和解,業經本院敘明如前。

堪認被告犯罪後深具悔意,其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四)沒收部分1.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

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令修正公布商標法第98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行政院並於105年12月14日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公告該條文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

故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商標法第98條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仍應適用105年11月30日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至商標法未規範之沒收部分,則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2.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本案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上述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3.被告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其業與上開各該商標權人達成調解,並已給付賠償金與商標權人三星公司、宏達公司,有前述和解書及刑事陳報狀可佐。

是如再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自不予宣告沒收。

4.至其餘扣案之二手電池100件及一般電池2件,尚非仿冒商標商品,核與本案無關,自不應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按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將其告訴撤回者,法院始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若非告訴乃論之罪,雖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法院並不受其拘束,仍應逕行審判(最高法院23年非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所犯上開罪行,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商標權人宏達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雖載明撤回告訴之意旨,惟本院並不受其拘束,仍應逕行審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修正後)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名稱與數量│遭侵害之商│
│    │                          │標權人    │
├──┼─────────────┼─────┤
│ 1  │電池241件                 │三星公司  │
├──┼─────────────┤          │
│ 2  │旅充頭57件                │          │
├──┼─────────────┤          │
│ 3  │充電線25件                │          │
├──┼─────────────┤          │
│ 4  │充電座18件                │          │
├──┼─────────────┤          │
│ 5  │耳機20件                  │          │
├──┼─────────────┤          │
│ 6  │車充9件                   │          │
├──┼─────────────┤          │
│ 7  │包裝盒1批                 │          │
├──┼─────────────┼─────┤
│ 8  │電池7件                   │宏達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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