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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延綸
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易字第773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延綸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與理由
一、鄭延綸係坐落臺中市○○區○○路000號南側棟(坐落土地地號為臺中市○○區○○段000號,其上之烤漆浪板建築物『即鐵皮屋』為游月香、游藍秀燕、游振標、游振昌、游金暖、游素雲、游芬、游錦綢所共有)上綸工業社之負責人,上綸工業社主要係以從事塑膠模具拋光為營業項目,鄭延綸並在該工廠作業區北側放置香蕉水1桶,供員工取用清洗模具之用。
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6時許,鄭延綸抵達上綸工業社時,發現上開盛裝香蕉水之鐵桶因不明原因導致香蕉水滲漏,鄭延綸原應注意香蕉水若觸及電線等物品,恐有導致電線走火之虞,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將盛裝香蕉水鐵桶附近地面之延長線移除,亦未將該延長線插頭拔除,導致該延長線遭滲漏香蕉水浸濕,進而使電線走火產生火花,引發火勢延燒上綸工業社之工廠,造成該烤漆浪板建築物之外觀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泛白、西南側擺放空壓機設備燒損嚴重、西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內部金屬結構受燒變色、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嚴重、烤漆浪板屋頂及牆面受燒變色變形、東側辦公室木質裝潢隔間牆面燒失、內部擺設物品嚴重碳化、北側設置磨砂機臺2部受燒變色嚴重、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車主為鄭延綸)燒損嚴重,使該工廠喪失建築物之效用,火勢並延燒至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建築物,並使該建築物受有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燒燬狀況,致生公共危險。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延綸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詢問、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頁至第5頁、偵卷第17頁、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73號卷第24頁),核與證人劉佳昌、柯銘樹、楊瑞龍、廖伯偉、劉許旭、游月香、曾志成、林彥宏、張文宗、陳琬琴、黃世文、陳家燈、林秋華、周惠美、姚嘉心、陳仁嘉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詢問、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21頁至第51頁、偵卷第12頁至第17頁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包括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1份、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2張、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火災出動觀察紀錄1份、火災證物鑑定報告1份、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3張、火災現場照片80張、、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5年11月1日中市消調字第1050053982號函檢附之各險通報查詢紀錄、物質安全資料表、金東億公司出具之送貨單)、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5年11月1日火災證明書、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大華公證公司出具予被保險人林秋華之損失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3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05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為憑(見警卷第39頁至第115頁、偵卷第36頁至第41頁、第44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68頁至第88頁),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所謂之「建築物」,乃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除須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外,尚須適於「人」之起居始可,此由該條項將「住宅」與「建築物」併列即可知之;
次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所稱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要,而應以案發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
又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判決、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8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依卷附現場照片所示,本件被害人游月香、游藍秀燕、游振標、游振昌、游金暖、游素雲、游芬、游錦綢所共有之上開土地上之烤漆浪板建築物,以及游文照所有之烤漆浪版建築物,均周有門壁、上有屋蓋,為足以蔽風雨之土地上工作物,應屬「建築物」。
而本件建築物平常均供被告所經營之上綸工業社及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經營之用,雖於火災發生時,未造成人員傷亡,惟於本案火災發生之時段,該等建築物於平時係有人在內使用,業據被告供陳無訛,並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建築物於失火時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一節,應堪認定。
而上開失火行為,固同時燒燬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內之物品等物,然依前開說明,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被告以1失火行為,燒燬被害人游月香、游藍秀燕、游振標、游振昌、游金暖、游素雲、游芬、游錦綢所共有;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所實際管領使用之上開建築物,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移除揮發物質旁之電線,致生本案火災,並延燒燒燬附表所示之多處建物,足見該火勢甚猛,造成之公共危害非輕,惟衡之被告自身財產亦遭燒燬而有損失,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被害人陳家燈、曾志成、姚嘉心、游文照、周惠美、黃世文、陳仁嘉達成和解,有和解契約書、臺中市太平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其餘被害人則因請求賠償之金額與被告所能負擔之金額差距過大,致未能達成和解,堪信被告確實誠心悔過、盡力彌補;
暨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兩名尚未成年之子女、從事塑膠模具拋光之工作,本案事故發生前尚屬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73號第23頁、25頁);
暨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實屬過重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編號│門牌號碼 │經營行號 │經營者 │燒燬程度 │
├──┼─────┼─────┼─────┼────────────┤
│ 1 │臺中市太平│上綸工業社│鄭延綸 │烤漆浪板建築物之外觀烤漆│
│ │區新福路 │ │(建物所有│浪板牆面受燒變色泛白、西│
│ │572號南側 │ │人為游月香│南側擺放空壓機設備燒損嚴│
│ │棟 │ │、游藍秀燕│重、西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
│ │ │ │、游振標、│燒變色、變形、內部金屬結│
│ │ │ │游振昌、 │構受燒變色、北側烤漆浪板│
│ │ │ │游金暖、游│牆面受燒變色嚴重、烤漆浪│
│ │ │ │素雲、游芬│板屋頂及牆面受燒變色變形│
│ │ │ │、游錦綢)│、東側辦公室木質裝潢隔間│
│ │ │ │ │牆面燒失、內部擺設物品嚴│
│ │ │ │ │重碳化、北側設置磨砂機臺│
│ │ │ │ │2部受燒變色嚴重、車牌號 │
│ │ │ │ │碼MHX-1252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 │(登記車主為鄭延綸)燒損│
│ │ │ │ │嚴重 │
│ │ │ │ │ │
├──┼─────┼─────┼─────┼────────────┤
│2 │臺中市太平│家煒企業有│陳家燈 │西側烤漆浪板外牆、鐵捲門│
│ │區新福路 │限公司/豐 │ │受燒變色嚴重、屋頂烤漆浪│
│ │572號北側 │泰路面機械│ │板受燒塌陷、內部停放工程│
│ │棟 │有限公司 │ │車燒損變色、南側辦公室內│
│ │ │ │ │部燒損嚴重、木質裝潢牆面│
│ │ │ │ │燒失、東側空間及夾層燒損│
│ │ │ │ │嚴重、夾層內部裝潢及擺設│
│ │ │ │ │燒失嚴重。 │
├──┼─────┼─────┼─────┼────────────┤
│3 │臺中市太平│大台忠富里│陳仁嘉 │東側隔間內部堆放農用機具│
│ │區新福路 │機械五金商│ │燒損變色、西側烤漆浪板隔│
│ │568巷1號 │行 │ │間牆燒熔變形塌陷、西側隔│
│ │ │ │ │間內部堆放農用機具燒損變│
│ │ │ │ │色、支撐夾層樓地板鋼架嚴│
│ │ │ │ │重受燒變形塌陷、屋頂烤漆│
│ │ │ │ │浪板受燒變色泛白、車牌號│
│ │ │ │ │碼X3-1695號自用小客車( │
│ │ │ │ │登記車主為陳仁嘉)右側燒│
│ │ │ │ │損嚴重。 │
├──┼─────┼─────┼─────┼────────────┤
│4 │臺中市太平│淑華肉品 │林彥宏 │內部金屬結構、冷凍庫受燒│
│ │區新福路56│ │ │變色、變形嚴重、西側烤漆│
│ │8巷1-3號 │ │ │浪板牆面受燒泛白、車牌號│
│ │ │ │ │碼P2Z-529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 │ │(登記車主為林彥宏)燒損│
│ │ │ │ │嚴重僅剩金屬骨架 │
├──┼─────┼─────┼─────┼────────────┤
│5 │臺中市太平│華中乳品行│曾志成 │內部燒損嚴重、西側烤漆浪│
│ │區新福路 │ │ │板牆面、冷凍庫燒損變色、│
│ │568巷3號 │ │ │變形嚴重、建築物外觀烤漆│
│ │ │ │ │浪板受燒變色 │
├──┼─────┼─────┼─────┼────────────┤
│6 │臺中市太平│宗唐貿易有│張文宗(登│南側空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
│ │區新福路 │限公司 │記負責人為│受燒變色、西側烤漆浪板牆│
│ │568巷5號 │ │張文宗之配│面受燒變色嚴重 │
│ │ │ │偶邱素芬)│ │
├──┼─────┼─────┼─────┼────────────┤
│7 │臺中市太平│進德工業社│林秋華 │夾層內部隔間、內部擺設嚴│
│ │區新福路58│ │(出租人為│重燒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
│ │0號 │ │游文照) │受燒變色嚴重、東側擺設機│
│ │ │ │ │臺嚴重燒損變色、內部高處│
│ │ │ │ │金屬結構受燒燻黑、變色、│
│ │ │ │ │南側木質裝潢隔間嚴重受燒│
│ │ │ │ │碳化、北側木質裝潢牆面受│
│ │ │ │ │燒碳化 │
├──┼─────┼─────┼─────┼────────────┤
│8 │臺中市太平│宏記鋼筋機│周惠美、姚│內部高處金屬結構受燒變色│
│ │區新福路 │械行、翰林│嘉心 │、南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
│ │582號南側 │化工顏料行│(出租人為│燒變色嚴重、南側夾層嚴重│
│ │棟 │ │游文照) │燒損、北側辦公室輕鋼架裝│
│ │ │ │ │潢天花板、木質裝潢牆面受│
│ │ │ │ │燒變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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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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