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黃盟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後為
- (二)案經案經賴珮樺(起訴書誤載為賴珮華)、林均頷及陳玫
-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 (一)被告黃盟娟於警詢之自白。
- (二)證人即告訴人賴珮樺、林均頷及陳玫秀於警詢之證述。
-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受
-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偵
- 三、核被告黃盟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四、沒收部分: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竊盜之犯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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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盟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式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154、183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易字第124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盟娟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盟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後為下列竊盜行為:1.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晚上6 時40分許,在賴珮樺(起訴書誤載為賴珮華)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屈臣氏藥妝店臺中精誠門市」,挑選賴珮樺所管理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7504元)後,徒手拆封取出內容物,放入自行攜帶包包內而竊取之,得手後,將空盒放回貨架上,隨即走出店家離去。
2.於105 年11月21日晚上11時54分許,在林均頷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屈臣氏藥妝店逢甲門市」,挑選林均頷所管理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3180元)放置購物籃後,徒手將上述商品外包裝拆下,內容物放入自行攜帶之黑色側背包內而竊取之,得手後,於翌日(22日)凌晨零時52分許,持其他商品結帳,上開竊取之商品則未結帳,隨即走出店家離去。
3.於105 年11月23日晚上9 時38分許,在林均頷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屈臣氏藥妝店逢甲門市」,挑選林均頷所管理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1450元)放置購物籃後,徒手將上述商品外包裝拆下,內容物放入自行攜帶之黑色側背包內而竊取之,得手後,,於同日晚間10時13分許,持其他商品結帳,上開竊取之商品則未結帳,隨即走出店家離去。
4.於105 年11月30日下午1 時38分許,在陳玫秀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0號「屈臣氏藥妝店文華門市」,挑選陳玫秀所管理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3300元)放置購物籃後,徒手將上述商品外包裝拆下,內容物放入自行攜帶之黑色側背包內而竊取之,得手後,於同日下午2 時2 分許,持其他商品結帳,上開竊取之商品則未結帳,隨即走出店家,騎乘機車離去。
(二)案經案經賴珮樺(起訴書誤載為賴珮華)、林均頷及陳玫秀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黃盟娟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賴珮樺、林均頷及陳玫秀於警詢之證述。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賴佩樺出具之刑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各1 份、屈臣氏藥妝店臺中精誠門市之庫存檢核明細表1 張、遭竊商品之空盒照片共8 幀、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8 幀【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一)1 部分】。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偵查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證物採驗報告(含採驗報告書、採證照片、陳玫秀之勘查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 月13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指紋卡片等資料)各1 份、屈臣氏藥妝店臺中逢甲門市之庫存檢核明細表2 張、屈臣氏藥妝店臺中文華門市之庫存檢核明細表1 張、刑案現場照片共15幀、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7幀、被告所騎乘機車之照片2 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張【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一)2、3、4 部分】。
三、核被告黃盟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有多次竊盜之前科(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又其為滿足私慾而竊盜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為殊不可取,惟考量被告行竊手段尚屬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尚非甚鉅,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竊盜之犯罪所得,且均尚未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所犯各罪項下,分別諭知沒收,各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追徵之價額究為若干,宜認屬刑事執行程序應決事項,法院在裁判主文中諭知沒收及追徵即為已足,並無諭知追徵之價額若干之必要(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 號研討結果)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欄│黃盟娟犯竊盜罪,處有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一(一)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犯罪事實欄│黃盟娟犯竊盜罪,處有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一(一)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欄│黃盟娟犯竊盜罪,處有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一(一)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犯罪事實欄│黃盟娟犯竊盜罪,處有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一(一)4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 │數量│ 備註 │
├──┼──────────────────────┼──┼──────────┤
│ │①碧歐斯生物能量蝸牛原液修護面膜。 │2 盒│犯罪事實欄一(一)1 │
│ ├──────────────────────┼──┤所示犯罪所得之物。 │
│ │②寵愛之名三分子玻尿酸藍銅保濕生物纖維面膜。│2 盒│共價值新臺幣《下同》│
│ ├──────────────────────┼──┤7504元。 │
│ │③寵愛女孩極潤保濕礦物雲絲膜。 │2 盒│ │
│ ├──────────────────────┼──┤ │
│ 一 │④寵愛女孩煥膚嫩白礦物雲絲膜。 │2 盒│ │
│ ├──────────────────────┼──┤ │
│ │⑤碧歐斯生物能量蝸牛修護嫩滑霜。 │2 盒│ │
│ ├──────────────────────┼──┤ │
│ │⑥Arome by Watsons豐盈飽滿護唇精華。 │1 條│ │
│ ├──────────────────────┼──┤ │
│ │⑦防曬專科礦泉水感Q10保濕防曬乳。 │1 盒│ │
│ ├──────────────────────┼──┤ │
│ │⑧WHITIA 防曬專科礦泉水感防曬乳。 │1 盒│ │
├──┼──────────────────────┼──┼──────────┤
│ │①寵愛之名全能抗皺神經醯胺角鯊生物纖維面膜。│2 盒│犯罪事實欄一(一)2 │
│ 二 ├──────────────────────┼──┤所示犯罪所得之物。 │
│ │②碧歐斯生物能量蝸牛原液修護面膜。 │1 盒│共價值3180元。 │
├──┼──────────────────────┼──┼──────────┤
│ │①碧歐斯 24K 生物黃金露。 │1 瓶│犯罪事實欄一(一)3 │
│ 三 ├──────────────────────┼──┤所示犯罪所得之物。 │
│ │②碧歐斯燕窩胜肽活顏導入液。 │1 瓶│共價值1450元。 │
├──┼──────────────────────┼──┼──────────┤
│ │碧歐斯生物能量蝸牛修護嫩滑霜。 │1 瓶│犯罪事實欄一(一)4 │
│ ├──────────────────────┼──┤所示犯罪所得之物。 │
│ 四 │碧歐斯 24K 生物黃金露。 │2 瓶│共價值3300元。 │
│ ├──────────────────────┼──┤ │
│ │碧歐斯生物能量蝸原液修護精華。 │1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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