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簡上附民,12,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安裕
被 告 邱明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12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楊 萬 益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 恩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