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聲,1082,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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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淑惠
具 保 人 陳忠男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關於「陳忠南」之記載,均更正為「陳忠男」。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關於「陳忠南」之記載,應為「陳忠男」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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