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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明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邱明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2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邱明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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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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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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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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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28日 │ 105年5月26日 │ 105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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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5235號、105年度毒偵字│15235號、105年度毒偵字│ 105年度偵字第21298號 │
│ │第2465號 │第24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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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24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24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78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1月30日 │ 105年11月30日 │ 10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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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24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24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78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月3日 │ 106年1月3日 │ 106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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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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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 │1851號(編號1至2已定應│1851號(編號1至2已定應│ 106年度執字第3230號 │
│ │執行有期徒刑7月) │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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