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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18號、106年度執字第5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張永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受刑人張永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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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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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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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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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5月間某日 │104年4月6日 │105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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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72號 │撤緩毒偵字第72號 │偵字第4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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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1586 │
│ │ │1639號 │1639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5年9月20日 │同左 │105年12月27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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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1586 │
│ │ │1639號 │1639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0月11日 │同左 │106年3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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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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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同左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字第15662號已執行 │ │第5848號 │
│ │完畢(上開判決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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