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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千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58號、105年度執字第9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千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范千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本件於附表編號4、5、6等罪尚未經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判決認非構成累犯而減輕其刑前,全部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
雖其中編號1、2、4、6、8等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5、7等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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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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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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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共4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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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4日 │104年10月14日 │103年12月26日 │
│ │ │ │104年2月12日 │
│ │ │ │104年4月16日 │
│ │ │ │104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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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909號 │毒偵字第3909號 │毒偵字第69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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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21│105年度訴字第221│104年度易字第 │
│事│ │號 │號 │116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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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21│105年度訴字第221│104年度易字第 │
│判│ │號 │號 │1162號 │
│決├────┼────────┼────────┼────────┤
│ │判決確定│105年5月11日 │105年5月11日 │105年2月2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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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4罪曾定應執行刑 │
│ │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588號 │為有期徒刑1年8月│
│ │ │,臺中地檢105年 │
│ │ │度執字第80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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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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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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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共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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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3日 │104年8月12日 │104年8月12日 │
│ │ │ │10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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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08號 │毒偵字第3250號等│毒偵字第3250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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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事│ │1159號 │1690號 │169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9日 │105年2月4日 │105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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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台非字第 │106年度台非字第 │106年度台非字第 │
│判│ │45號 │57號 │57號 │
│決├────┼────────┼────────┼────────┤
│ │判決確定│106年3月9日 │106年3月29日 │106年3月29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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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原判決有期徒刑8 │原判決有期徒刑6 │原判決各處有期徒│
│ │月,經最高法院改│月,經最高法院改│刑10月,定應執行│
│ │判為有期徒刑7月 │判為有期徒刑5月 │刑為有期徒刑1年1│
│ │,臺中地檢106年 │,臺中地檢106年 │月,經最高法院改│
│ │度執更字第1060號│度執更字第1506號│判為各處有期徒刑│
│ │ │ │8月,定應執行刑 │
│ │ │ │為有期徒刑11月,│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 │ │執更字第15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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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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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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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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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5日 │104年12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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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0號 │毒偵字第3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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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事│ │435號 │435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9日 │105年5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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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判│ │435號 │435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5年6月13日 │105年6月13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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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
│ │執字第9898號 │執字第989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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