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進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進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案受刑人王進氣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中簡字第367 號判決應執行拘役20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拘役20日及附表編號1 判決所判處拘役20日加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1 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拘役20日 │ 拘役15日 │ 拘役15日 │
├──────┼─────────┼─────────┼─────────┤
│犯罪日期 │105 年7 月15日下午│105 年11月2 日15時│105 年11月20日22時│
│ │4時40分許 │37分許 │5 分許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206 號 │字第183、184 號 │字第183、184 號 │
├─┬────┼─────────┼─────────┼─────────┤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06 年度中簡字第 │
│實│ │1950號 │367號 │367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19日 │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06 年度中簡字第 │
│判│ │1950號 │367號 │367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5年11月21日 │ 106年4月17日 │ 106年4月1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6457號 │
│ │第17952 號(已執畢│(編號2至3應執行拘役20日)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