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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奎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5432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奎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童奎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童奎耀就附表編號1至2、3至5、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4年6月、6月在案,爰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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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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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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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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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6日 │104年8月24日 │103年8月1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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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 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70、3660號 │字第2770、3660號 │第14532、22200、2920│
│ │ │ │2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443 │104年度中簡字第1443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4.12.23 │104.12.23 │105.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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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443 │104年度審簡字第1443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5.01.12 │105.01.12 │106.02.0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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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 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 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 106年度執字│
│備 註│第2292號(編號1至2定│第2292號(編號1至2定│第5432號(編號3至5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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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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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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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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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0日 │102年10月某日、 │104年5月27日 │
│ │ │103年3、4月間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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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 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 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4532、22200、2920│第14532、22200、2920│第14532、22200、2920│
│ │2號 │2號 │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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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5號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5.12.29 │105.12.29 │105.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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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5號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02.02 │106.02.02 │106.02.02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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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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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 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 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 106年度執字│
│備 註│第5432號(編號3至5定│第5432號(編號3至5定│第5433號(編號6至7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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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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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藥事法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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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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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某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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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104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4532、22200、2920│ │ │
│ │2號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5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12.29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5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6.02.02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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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5433號(編號6至7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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